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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要什么条件
- 时间:2006年04月21日 14:57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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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love324117”提问: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比如要住户的多少,多少的人同意、多少人参加,或什么的?
法学老师方益权回答: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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