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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霸王条款”何时休

  • 时间:2006年09月19日 23:21 稿源: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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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鱼:怎样认定一个条款是"霸王条款"?

      卢放:霸王条款是一种不平等合同条款的通俗叫法,合同条款应该是在自愿、公平、诚实守信这种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白,所谓的霸王条款就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另一方的权利作出了一种限制,从而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出来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没法:法律上有没有霸王条款这么一个说法?我们怎么判定一个条款是属于”霸王条款“?

      金克明:霸王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公众对这类合同情绪化的一种表达,判断霸王合同,通常有两种方法,他们双方是否处于地位平等,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是否属于垄断地位,以及他们的信息是否对称,实力是否相当来判断。霸王合同是格式合同中无效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霸王合同大多数是无效的。

      飘:不知道嘉宾怎么看待”最终解释权“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最不平等的条款。

      金克明:最终解释权是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我们知道,霸王条款其中的一个特点是,扩大生产者经营者的权利,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最终解释权其本质是扩大了生产经营者的权利,所以它符合霸王条款的特点。所以你的观点是正确的。

      主持人:目前,主要有哪几种比较明显的”霸王条款“问题?

      卢放:不平等合同格式的条款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特点就是显示公正,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可以举几个例子:某些商场作了一个促销活动的广告,在其中加入了一条“本商场拥有最终的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这条款把消费者的解释权给剥夺了,可以说是一种不平等的条款,这条款比较普遍,被我们排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点评的第一条。再如超市存包的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责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超市作为一种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的场所,应该保证消费者在消费期间的财产安全,这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属于不平等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些不平等的条款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营者的义务不能因此免去。

      菲菲:很多条款都是从格式条款里出来的,我们可不可以取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金克明:格式合同是生产力发展和交易活动频繁所产生的一种为减少交易成本而出现的合同,它具有简化程序,方便双方提高效益的功能。霸王条款虽然是格式合同的“孪生兄弟”,但两者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我们一方面要发挥格式合同的应有功能,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合同交易服务,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遏制霸王合同的出现,减少它的负面影响,所以有人说霸王合同是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就把格式合同取消掉,这种说法相当于把婴儿跟婴儿洗澡的脏水一起泼掉一样错误。因此取消格式合同说法是不恰当的。

      酒店真黑:目前,消费纠纷,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

      卢放:主要集中在银行、通讯、房地产、宾馆,还有其他的一些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他们利用自己的独占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了一些限制,构成了霸王条款。

      为何会存在"霸王条款"

      HAPPY:为什么霸王条款这么多?代表对此有何看法?

      冯蒋华:首先,现实生活中,真正谈得上霸王条款的并不是像你说的那么多。其次,出现霸王条款现象,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原因:1、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诚信的意识和文化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公平交易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3、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

      主持人:代表能谈谈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霸王条款”吗?有没有遇到?

      冯蒋华:首先,现实生活中,真正谈得上霸王条款的并不是像你说的那么多。其次,出现霸王条款现象,我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原因:1、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诚信的意识和文化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2、我国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3、公民的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说实话,有遇到。比如:到商店消费,碰到“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条款,还有到一些垄断部门办事,碰到一些明显不公平甚至歧视待遇的条款。我首先是一笑待之。因为,我心里知道,如果形成诉讼,这些条款对我没有约束力。但最终,这些条款都没有产生不愉快的结果,因而也没有当场为这些条款去投诉。但在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我有就这些事情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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