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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霸王条款”何时休

  • 时间:2006年09月19日 23:21 稿源: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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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睡的下午:我市的这种”霸王条款“引起纠纷多不多?在消费委所占的比例大不大?

      卢放:这种霸王条款纠纷不是很多,我们消费委受理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的质量引起的纠纷,霸王条款的比例不是很大。

      霸王当道:代表,我们的职能部门也有“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面对?

      冯蒋华:霸王条款并不是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来讲,大家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一般指的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即免除商家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等内容。所以,你首先要按上面的标准,去衡量你单位里的那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性质。如果是,我建议:1、向半官方机构----消费委反映,2、向客户说明,利用客户的力量去消除。3、要使单位领导认识到霸王条款最终的结果和代价是得不偿失。因为,霸王条款损害的是你单位的社会认可度、社会公信力、商业信誉乃至企业文化。这些,是一个单位的立根之本。

      主持人:对付“霸王条款”我们该怎么做?

      金克明:在市场经济中,霸王条款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面对这种现象,根治霸王条款的最终手段,还是用法律途径来解决,当然也不能忽视社会的、舆论的、行政的等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消费者本身来共同遏制霸王条款的出现和肆虐,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卢放:应该从几个方面来整治霸王条款这种现状,一是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经营者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诚实守信的守则。三是消费者应当提高消费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对拒不改正的单位予以公开披露。

      大男孩:消费委调节不成功,往往是消费者求助于法律,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律够用吗

      金克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一直非常重视立法工作,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争纷,有许多法律可以调整,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上述法律,足以调整商家与消费者的争纷,所以法律是够用的,这一点你不用担心。

      案例解析

      小白:今天听说SK-Ⅱ可以退货,觉得蛮好,但是后来听说使用了三分之一以内才能退,我觉得这明显又是一个霸王条款,嘉宾你说是吗?

      卢放:发生质量问题退货或者退款应该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执行,经营者不能凭使用的数量多少作出某一条限制。

      真实感受:可能政策的制订者有时候自己也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霸王条款”,就把某个政策、制度等就出台了,比如,我觉得〈商品房交易合同〉里面应该就有霸王条款的存在,代表怎么看这个问题?

      冯蒋华:首先,霸王条款一般存在于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中,与政府出台的某些不当政策或制度是两码事。其次《商品房交易合同》是范本合同,不是格式条款合同,对该合同中的条款,买方本身享有变更、修正、添加的权利,因而不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现在消费者在签署《商品房交易合同》时无法行使前述权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某些房管部门,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利用合同备案环节的权利,不认同买方的前述权利,导致现实中买方只能无条件接受范本条款,使本来不是霸王条款的合同,充满“霸气”。这是剥夺消费者正当权利的一种做法,值得有关部门注意。

      菲菲:现在的移动公司门店,外面挂的都是中国移动通信,但是不知道他是私人开的,还是移动公司开的,这让我吃了亏。

      卢放:按照消费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对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对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经营者必须如实说明。你可以直接询问经商者,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咨询经商者的情况。

      千家万户:现在通信运营商大家不知道感觉怎么样,我认为比前几年好多了,但是还存在欺负客户的行为,比如,我觉得通信运营商必须保障客户使用功能实现之外,不再给消费者增添任何东西,但是运营商们在消费者手机里发送广告,我想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金克明:通讯行业的霸王行为,也是比较典型的,他们是具垄断、强势的地位。最近几年,我国对通讯行业的垄断现象,已经采取了许许多多的措施,纵向比较,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的还是比较多,比如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通讯管理局在2005年的5月份联合制定了通讯合同的标准化,这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并不等于霸王行为没有发生,你所说的发送广告,就是一种霸王的表现,是一种“电信骚扰”,这种行为在一些发达国家是禁止的,我们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出台禁止诸如此类的行为。我同意你的上述观点。

      我们又不是猪:我觉得小区装修入住时,那些地霸要治治,这不仅仅是一个霸王条款,东西一定要买他们的,一层楼500块搬运费的问题,我觉得这还是一个法治问题,究竟是我们的法制不健全,还是我们一些其他的问题,需要好好思考。

      金克明:这个问题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这个是强迫交易,是我国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地霸强卖强买,建筑材料和索取高额搬运费,在我市屡有发生,公安部门曾经在前年,进行专项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现象还没有根治断绝。如果你碰到这类的事情,应该大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现在我市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是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益熏心所致,但是这与法制不健全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具体明了,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法制手段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主持人:东门居民说,温州工商银行环城东路这里规定缴水电费只能在下午1:30-3:00。很不方便,这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

      卢放:我个人认为,水电公司要是自己收费的话,不会规定在哪一个时段收取,银行既然承接了这种代受水电费的业务,理应给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应该规定在哪一个时段收取,这种规定应该是不合理的。

      总结:

      冯蒋华:在一个政治文明的民主国家,不应该有“霸王”,在市场经济成熟的社会,不应该有“霸气”。我们渴望这样的社会早一点到来。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要放弃,朋友!

      金克明:网友对本期话题如此热心和关注,这本身是一种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有网友们的支持,我相信用法律的手段完全能够处理好霸王合同这一现象。

      卢放:由于受本人水平的限制,有些问题可能回答得不是很正确,如有不当请各位指正。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交流,能够跟消费者面对面的交流感到很高兴,消费者提了一些很具体的事例让我也学到了很多知识,以后有机会加强这方面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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