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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 时间:2006年10月21日 12:21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司法局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的通告...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线索,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维护社会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法枪支弹药是指个人或单位未经依法审批而持有的军用枪支、猎枪、射击运动枪、汽枪、麻醉注射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发令枪改制的火药枪、土制火药枪、钢珠枪等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类枪支及其所用弹药。
二、任何非法持有、私藏、储存各类枪支弹药的个人和单位,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并上交枪支弹药的,依法予以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在上述期限内,不投案自首或不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市民举报涉枪违法犯罪可拨打报警电话110,或各地的刑事犯罪举报中心电话。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举报中心(地点在市公安局大楼807室,鹿城区金桥路2号)举报电话为88636110;同时在互联网设立举报电子信箱,邮箱地址wzga110@wenzhou.gov.cn。各地举报电话分别为:鹿城区公安分局:88234110,瓯海区公安分局:88527110,龙湾区公安分局:86385055,永嘉县公安局:67255110,乐清市公安局:62522136,洞头县公安局:63482201,瑞安市公安局:65855252,平阳县公安局:63721111,苍南县公安局:68710111,文成县公安局:67868337,泰顺县公安局:67588101。
六、广大群众除电话举报外,可以通过来人、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安机关踊跃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凡是向温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情予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10000元以上重奖。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并按举报人的意愿兑现奖励。凡包庇、纵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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