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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拯救我们的“大水缸”
- 时间:2007年01月10日 09:56 稿源: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矿山开采威胁到村民饮用水源怎么办?矿山开采与村民饮水矛盾如何解决?本期《代表在线》邀请温州市人大代表章时趋、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金克明,一起做客《代表在线》,与各位网友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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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时趋:不完全是这么说。比如说我们要造一条高速公路,要通过一个村庄,要拆这个村庄的房子,这是很正常的。开矿手续必须合法,但是合法并不等于就没有问题。矿山周边一些群众的基本权益要妥善处理,否则就产生纠纷,发生不和谐。前林村的水塔初建于1992年,最近又进行了扩建,投下了巨额资金,保证八百人的饮水安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设施,应该得到有效保护。但是今天报纸上说的三个解决方案是有诚意的,也是比较妥当的。这就是说按照这三个方法当中的其一去解决,只要确保前林村群众的饮水安全,我看问题也就解决了。现在是前林村的群众也要体谅合法开矿的权益,前提是首先要保证饮水安全,其次合法开矿也应依法得到支持。目前,我相信,上戍乡人民政府只要去做好有关协调工作,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采矿手续合法也要保护
乐乐:代表,既然这个矿开采手续合法,那么村民们为什么还要在举报信里说是非法开采?从这看出了一个什么问题?
章时趋:我没有与村民交流,不知道村民的真正意图。但是可以做一般推理。因为有意见,也不调查不考证,就说人家是非法的,似乎有点武断。如果他断定确实是非法的,需要有关部门下结论,比如说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监察局,或者其它的执法机关,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其属于非法,那才可以说是非法证书。我们一般普通老百姓都无权来说人家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书是非法的。我作为人民代表,只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立法和监督执法,是否拥有国家颁发的证书是企业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志,我们只认定他有没有合法证书来证实其行为的合法性。至于证书是怎么办到手的,或者是非法的,都应该由有关的执法机关去调查确认,不能随便这么说人家是非法的。
冰吻:我觉得很简单,开矿主体合法,手续合法,如果出了什么事情,他们进行赔偿合情合理。请嘉宾予以评价一下。
金克明:如果矿主审批的手续完备、资质也是合格的,他应该有权开采,但这是一个必备条件,不是充分条件。现在如果发现,开采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那么应该是先予停止,在排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可以施工。当然,一旦事实上已经发生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该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
章时趋:不能说评价,我们探讨一下。我认为开矿人必须合法,这是大前提。赔偿也要讲至情至理,人家不愿意你赔偿,来阻挠开矿,应请求政府出来依法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大家在依法维护各家的利益的前提下,只能互谅互让。不能只讲自己一方,全不顾对方,那就不在理了。今天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两个合法的主体,都要在依法维护各自权益的前提下,一定要互谅互让,这才是和谐啊。
天使爱美丽:如果最后协调不成功,他们能用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克明:矿主和村民都有资格作为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即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矿主的请求是保护其采矿权、依法行使其采矿权;村民的请求权是保护其取水的权利和蓄水池的安全保障。但是,从有关媒体的介绍当地政府已着手协调此纠纷,我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会有一个完美的结局。
无时无刻:从法律角度来说,开矿的业主是合法开采的,他们有没有这个义务给村里比如说交押金之类的?
金克明:矿主给村民交押金是他自愿的行为,这不属于法定义务,给不给是矿主自己决定的,大概是矿主为解决本纠纷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也未尝不可,法律也不会禁止。
哭泣的百合花:这篇报道中是否说明了村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呢?
金克明:村民们一旦遇到纠纷不无理取闹、不情绪闹事,而是向当地政府请求解决和通过媒体向社会呼吁,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理智的。当这两种途径还不能解决的时候,他们还准备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求得最终解决,这充分说明,村民维权的法律意识在提升,维权的方法更趋合法化,这一点,我们大家都很欣赏!
怎样保护村民的“大水缸”
无时无刻:法律上有没有对矿藏开采的周边功用设施有没有一个安全距离规定。
金克明:《矿藏资源法》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这只能根据周边的具体情况予以酌情认定,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安全距离”。
天使爱美丽:我觉得这个事情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村民与村委会里面的沟通问题,现在就是百姓有时候不相信村官说的,代表认为该怎样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呢?
章时趋:村民对村委会里的村官行使权力不信任是常有的事。这种信任关系一定要把自己置身于群众之中,切实代表本村群众的利益办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么村民就会信任村官。像自来水安全这么一件事,是村民的大事,在签署意见之前,同意不同意人家在水塔附近开矿,应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听证,征得大多数的村民同意后,才能对外表态。我认为,前林村村委会的村官没有这样做,因此有一些村民就有意见,有了意见,可能有些做法有意气用事的成份。那么现在的补救办法,一方面没有征得广大村民的同意已经签了意见,要做自我批评;然后也要讲人家开矿是合法的,应该表示理解和支持。只要人家矿场保证我村村民的用水安全,他们合法开矿应予以支持。这样做了,我相信村民与村官良好的互信关系会逐步建立起来的。
冰吻:今天的事情有点小,蚊子一样。
金克明:我认为事情的大小是相对的、会变化的。如果说小,但本事件牵涉到800多名村民的饮水问题,而饮水问题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问题,所以也是一个大问题。矿主自称也已投入600多万的巨款,这也是一个大数目,他也要投资回报,所以从生活的角度和资金投入的数额都是一个不小的问题。如果本事件处理不妥、不当、不及时会引发其它一些纠纷和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这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不是小事。
村民:一、上山开采经村集体同意,经了解.村民根本不知道.那么这个集体是什么呢?二、一个矿山转让费只有1300元,令人费解?这背后还存在在着黑幕的交易?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村集体矿山转让的合法性?三、由采矿场提出的解决方案,经了解:1、由于地理位置关系没有地方适合建这样的水池.2、水池由于开采造成的水池漏水难道还存在维修吗?3、如果饮用工业园区的自来水,这高额的水费根本无法承受.鉴于以上几点,由于开采是个人的经济利益,给原本和谐的村集体用水问题带来了破坏,确实不可取!
章时趋:这位村民朋友,我想与你探讨一下。是否属于集体同意,这要核实,也不能由你一个人说了算。我认为集体同意,一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多数村民同意,就是集体同意;二是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处理日常的重要事项,已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也能算集体同意。但是你们村的这件事是否这样做了,我不知道。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有,国家委托政府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谁要申请采矿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领取许可证,才拥有合法开采权。至于村民委员会转让的只是山体表皮的树木和其它附着物,作为矿产资源,村委会无权转让。
章时趋:工业园区的自来水水费比现在村办的自来水水费要高,这是自然的。从长远看,总是要饮用大自来水厂的水,比较安全,这是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那么现在还没有直接妨碍到村办自来水厂的供水安全问题,先把水管接起来,与大自来水厂的水管接通,造成一个供水的保障依托,我认为这是很好的。一旦因开矿损害到水塔的安全,这边的自来水已经接通,闸门一开,自来水就来,这就很安全。当然,水费高了,矿场如果开发得好,对村民的水费能给予一点相应的贴补,应该说是一件互谅互让的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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