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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何时才有我的车位产权证?

  • 时间:2007年04月10日 23:40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
  • 业主仍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   抛物线:我想问一下,那现在照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是不是这些车位还都属于开发商?

      陈一来: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争议还是比较大,究竟车位是归属与开发商还是业主,目前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物权法生效以后,这个问题已经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的车位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房开公司不能出卖。对于地下室车位就要看地下室的权属归谁所有。如果地下室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设施,那么地下室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房地产:现在与房产相关的方面总是冒出很多纠纷,代表这是不是与房地产高额的利润有关系?

      金月霞:这有很大的关系,因为现在的房价确实太高了,一般人根本买不起房子。即使买的起房子,人家对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引起纠纷这是主要问题。

      775277:什么样的地下车位才拥有产权?

      陈一来:只要已经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跟相应配套费用的,就可以拥有产权。房开公司有义务为购买者办理产权证。

      没事情:说起车位,我们温州这么多的公共场地却都由私人或者某单位来收取,这是不是剥夺居民公共空间使用权啊?

      金月霞:这也是各种原因引起的,现在我们社会上有这么多人失业,因为他们没有工作,在酒店或娱乐场所周边看管车辆,对他们的生活收入也是一种保障。

      陈一来:是的,现在温州停车是一个大问题,现在很多公共场地被私人或者某些单位利用进行收费停车,确实是一种侵权行为,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划,建立更多的免费停车位。

      775277:我想问一下,最近出的《物权法》是不是对这些方面有规定?

      陈一来:有,对于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回答过了,如果你有兴趣可以上网查看物权法相关的内容。

      抛物线:现在没有产权证,业主手里拥有的车位是不是不能进行买卖?

      陈一来:是的,产权证是证明车位归属的法律凭证。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产权归属是未定的。因此进行买卖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造成很多的纠纷。

      网虫:像车库一样,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等的产权应该属于大家的吧?陈一来: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绿地、公共道路都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对于车库的归属在《物权法》生效以后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在《物权法》生效之前争议比较大。

      网友来电:车位产权属于我们自己,但是在我们还没有搬进小区之前,小区的相关方面就把车位拿来出租100多一个月,现在搬进来了收管理费60元/月,这样子合理吗?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一来:第一点:如果已经购买了车位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业主的车位出租,第二点:如果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发票。如果出现车辆损害、遗失的,物业管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相应发票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管理费。

      相关部门做法还没有法律依据

      小丫: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认为开发商还要缴纳地下室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的依据是在哪里?有吗?

      陈一来:第一,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如果有相应的文件依据那么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向开发商说明。在说明情况之后,开发商仍不予缴纳的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星儿:法律上对现在相关部门要收取的这个费用有没有相关的解释?

      陈一来:已经整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开项目,其地下车库需要收取土地出让金,目前来讲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大白天:你个人认为开发商要缴纳这笔费用吗?

      金月霞:我觉得这个是开发商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你们两个部门的事情,你们两个部门要协调好,不要损害业主的利益。

      BB:现在似乎开发商说的有道理,但是相关部门似乎也有道理,我们该如何看待?

      陈一来:第一,开发商有义务办理地下车位的产权证,第二,开发商与相关部门的纠纷不影响业主要求开发商办理地下车位产权证的合理要求。第三,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收取地下车库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第四,如果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开发商需要缴纳地下车库出让金的应当对开发商及时提起诉讼,补齐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使得业主可以及时办理地下车位产权证,相关部门与开发商的纠纷,不能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

      欣二:金德房开公司拿出的文件规定在律师看来站得住脚吗?

      陈一来:如果没有相反的法律法规,这个温土资函(2005)50号文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现在就是要看当初这份土地出让合同是整体出让还是不包括地下建筑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果是整体出让的。那么金德公司的说法是站的住脚的。如果不包括地下建筑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那么金德公司就应该补足这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用。

      伤心的人:“为什么同样是温州,温州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和别的县(区)就有这么大的区别呢?”拿文中的来用一下,呵呵

      陈一来:如果温州经济开发区国土部门可以拿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合法的依据,证明房开公司需要缴纳地下建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于这种情况,那么整个温州地区的国土部门所采取的措施都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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