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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确定4大缴费标准
- 时间:2007年08月08日 19:55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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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今天下午,温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居民医疗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向媒体做了通报。
今年7月份,市政府印发了《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市区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参保对象和范围:市区非农户籍;尚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不含在校生)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
缴费标准:1、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2、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3、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已满5年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4、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
确定的保障水平:低于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高于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介于两者之间。
同时,像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实习记者:徐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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