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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包哲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 时间:2008年05月09日 09:43 稿源:温州网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包哲东代表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正在听取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正在听取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政协委员正在听取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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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网友:叶胜平 ip地址:[ 125.110.207.*] 于2008-05-11 13:33 发表评论: 其实你们没有必要删我的贴子,应该把我们的贴子转交给有关部门这才是你们的正事,你们只反应正面,反面的事实就让他隐藏掉,那样的话,你们做媒体的口口声声的为民生服务.还不如回家种田去.
[656]网友:叶胜平 ip地址:[ 125.110.207.*] 于2008-05-11 13:31 发表评论: 尊敬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崔盛钢院长:您好! 2006年5月1日,浙江温州至洞头县跨海大桥开通。当晚就发生了一起重特大的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差点造成两死一伤的结果。后来由于车内的我的同学(脾脏大出血)还有点清醒,及时报了警,才有了我今天的生命,但是落下了重度残疾(壹级肢体残疾)。由于是重特大的交通事故,洞头的交警非常重视,这也是洞头有史以来最大的交通事故之一。司机娄小孬,严重醉酒驾车,交警责任认定娄小孬负全责,后来洞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也是娄小孬负全部责任。由于娄小孬方一直逃避责任,交警大队调解无果,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我们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据后来我们不断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得知: 1. 事故车辆登记者为李光明,该车在洞头县进行出租车营运,归林建管辖 2. 李光明发生事故当晚不在洞头县 3. 实际上事故车辆是由林建转借给娄小孬(醉酒肇事司机) 4. 据说林建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的某位领导有某些关系法院最后判决歪曲了事实,林建的责任被各种理由免除了,甚至判决书上并没有反映林建转借车辆的事实,另外判决我负次责(30%责任)。后来我多次找法院相关人员反映事实情况全部石沉大海。由于我当时重伤住院治疗,对于法院的判决及相关行为无法知晓,致使错过了向温州中院上诉的时间。我问过许多律师,这个案子我不必负责任,30%已经是此类案件的最高比例,对于事实明确的这个案件,法院适用最高比例,实在匪夷所思。再则,法院相关审判人员潘小平、徐洁人、李以后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极大剥夺了我这个残疾人必需的康复权利。出院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被告与法院相关人员甚至审判、执行人员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以致法院人员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知法犯法,放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渎职造就假案,关系包容一切,人情大于法律,判决书漏洞百出,只要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就能看的出来。将事实情况反映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林跃院长及区政法委书记那里,都无所作为,一意要求调解,并没有进一步调查事实情况,严重损害了法院及判决的权威。事故发生后,原以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顺利保障和维护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但由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司法黑暗,致使残疾人应得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艰难的求医路,艰难的诉讼路,漫漫的康复路,这一路上都是迷雾蒙蒙。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最终要求的是阐明事实真相,揪出违法的相关司法人员,让逃脱法律制裁的作案者绳之以法,还社会真正的公正。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途径,如果连法院都存在腐败情况,那么社会将永远失去公正。唯一的一条道路就是效仿古人,上京告状去了。详情见我的博客http://ziqiangwz.blog.zj.com/ 上访人:叶胜平本人QQ:809973378 邮箱:yesp22@163.com
[591]网友:40 ip地址:[ 125.110.193.*] 于2008-05-09 16:21 发表评论: ..
[590]网友: ip地址:[ 222.187.194.*] 于2008-05-09 14:04 发表评论: 只有公交车
[589]网友: ip地址:[ 222.187.194.*] 于2008-05-09 14:00 发表评论: 文成什么时候到市区有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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