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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法院支持造假 伪造签名转让他人股权
- 时间:2009年05月15日 09:06 稿源:浙江工人日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临安一个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瞒着一名股东,伪造股东的签名,“代替”该股东与人签订协议,将股权偷偷地卖给了别人,还约定将款项“先暂存公司账户上”;同样,在那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转让行为,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更为蹊跷的是,那个拿出30万元现金买股权的,是位耄耋老人——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后来,他又将股权“转让”给了当董事长的儿子。
多年来一直蒙在鼓里的“出让人”姜小园上公堂讨说法,要求确认上述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以老汉的行为是善意取得为由,判决转让行为有效,驳回姜小园的所有诉讼请求。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姜小园很是郁闷。姜小园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杭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我怎么不是股东了?”
2001年5月,姜小园与娄锦女、陈明琪、汤飞鸿以及浙江华兴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陈方华是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五个股东出资成立了临安市外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服装公司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为75%;姜小园以现金形式出资30万元,占10%的股权。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陈方华,姜小园任总经理。
汽车公司设立以后,多方开拓日益发展壮大,总经理姜小园与董事长陈方华之间却产生了摩擦。最终,姜小园在2003年初选择了离开,但股权仍然保留。
2008年8月的一天,姜小园去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查询时,吃惊地发现自己竟然已经不是股东了。
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是办公室主任写的
究竟怎么回事?在工商局,姜小园看到了几份材料。一份是他与一位叫陈明学的人于2003年3月14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该协议载明,他与陈明学经友好协商后,将拥有汽车公司的30万股份转让给陈明学,转让价格为1∶1,转让总价款为30万元。在出让方、受让方栏,分别有姜小园、陈明学的签名。
同日,汽车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了一份注明“关于同意转让出资的决定”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称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l00%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同意姜小园将拥有公司10%的30万股股本以1∶1的比例转让给陈明学。
股东会决议除盖有服装公司的公章外,还有姜小园、汤飞鸿、陈明琪、娄锦女的签名。
但是,上述两份材料上姜小园的签名都不是姜本人所写的,是有人伪造的。对于上述行为,姜小园一直被蒙在鼓里。
事后经查明,《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上姜小园的签名是汽车公司办公室主任余明照写的。
陈明学缴纳了30万元转让款。有意思的是,这个钱不是交给出让人姜小园,而是交给了汽车公司“先暂存公司账户上”。随后,汽车公司用伪造姜小园签名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同日,汽车公司还通过另外一个股东会决议,由新组成的股东表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服装公司出资。由此,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陈明学的出资比例降为2.31%。
随后,股权又发生了变化。
2006年3月27日,陈明学与陈方华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陈明学将他所持有的280万出资额(占公司股本10.38%)全部转让给陈方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转让行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经过一系列的转让,汽车公司的现有股东为陈方华和汪亚萍。原本在汽车公司没有个人名义股份的陈方华,占有了汽车公司80%的股份,一跃成为最大的股东。
那么,那个拿出30万元买股份的陈明学是何许人也?据查,他是一位1928年出生的农民,是陈方华的父亲。
在整个“转让”过程中,姜小园既没有见到过陈明学,更没有所谓的“友好协商”,没有签过任何字,也没有委托办公室主任作为代理人在转让协议上签过字,更没有收到过股份转让款。明明是自己的股份,却莫名其妙地卖给了法定代表人陈方华的老父亲,最终成为陈方华的囊中之物。这让姜小园很郁闷。
“汽车公司创办后,我具体负责,为之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使公司很快站稳了脚跟,牢牢地占领了市场。陈方华看中了我的股份,暗地里闭门造假,”姜小园说,“这分明是盗卖,表面上看陈方华没有出面,但他通过迂回曲折的方法,把我的股份搞到手。”
“出让人”讨说法一审败诉
“汽车公司、陈明学未经我的同意,擅自转让我的股权,汽车公司的另外原始股东未经我的同意通过股东会增加服装公司注册资本使我的出资比例降低的行为,以及其后一系列转让行为,均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股东权利。”姜小园气愤地说。
为此,2008年9月19日他一纸诉状递到临安法院,把汽车公司、陈明学、陈方华和汽车公司的其他四个原始股东即服装公司、娄锦女、陈明琪、汤飞鸿推上了被告席。
临安法院受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明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委托了一个律师。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陈明学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才得知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姜小园所签,在受让股权时陈明学是善意的;同时,陈明学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陈明学的受让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汽车公司、陈方华、服装公司、娄锦女、陈明琪、汤飞鸿等六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陈明学在签订2003年3月14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时,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过汽车公司的股东登记情况,对于原告享有该公司股权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在签订协议后,陈明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公司缴纳了全部转让款30万元,并于2003年3月14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此后,陈明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实表明,陈明学在与原告进行股权受让行为时,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依据协议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明学在股权受让过程中存在恶意以及协议约定的股权受让价格不合理的情况,可以认定陈明学受让股权的行为系善意。因陈明学在本案涉及的股权交易中没有过错,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应认定其取得汽车公司的相应股权。因此,对于2006年3月27日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系陈明学与陈方华以及汽车公司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陈明学系善意第三人,故原告要求确认陈明学与陈方华于2006年3月27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2006年3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股权原权利人即本案原告而言,由于其原有权利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发生消失,其主张确认2003年3月14日股东会决议增加出资致使陈明学出资比例降低的部分无效、确认其认缴的出资额为30万元以及对增加出资部分认缴出资并使比例达到汽车公司现有出资10%的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汽车公司按判决事项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申请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原告的前两项诉讼请求成立提出的。现前两项诉讼请求并不成立,对该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3月18日,也就是审判期限届满时。
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蚕食?
姜小园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在上诉状中,姜小园称,陈明学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到工商局查阅过,只是口头表述曾去过工商局查询。因此,仅凭陈明学的陈述就认定其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显然是证据不足的。并且,对股权的权利人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并不代表在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就尽了审慎审查的义务。
姜小园认为,本案中陈明学并非善意第三人。“30万元是一笔很大的钱,不要说是一个76岁的农村老汉,就是我们青壮年也不会随随便便去投资入股的。陈明学连我这个卖主的面都没有见过,拿出30万元现金买我的股份,这本身就很值得怀疑。即使他真的买股份,却连我的身份证也没有查验,他在明知汽车公司办公室主任余明照不是我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就轻易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受让股权,很明显违背常理,应当认为他是明知无权处分他人股权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合同。”
姜小园怀疑,股权转让协议上陈明学的签名不是陈明学本人写的。“一个没文化的老人,不可能写出书法水平这么高的字。说到底,是陈方华等人恶意串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陈明学无疑是个关键人物。5月6日,记者来到临安市太湖源镇,几经努力,还是没有找到陈明学本人。陈明学的哥哥说,几年前,陈明学的腿部受伤,动了手术,行走不便,就一直住在市区,需要有人护理。他还说,陈明学没有上过学。记者 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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