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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阳城热电受困“强占经营”
- 时间:2009年10月10日 09:11 稿源:市场导报http://www.66wz.com/ 字体:大 中 小
- 一份股权卖了两家,由此引发的纷争历经省、市、区三级法院的审理,下达了5份判决,却至今未果。在法院第6次就此案开庭审理之际,关注这一特殊的案例,或许能让更多的企业引以为鉴。
“他人强占企业经营管理数年,而出资的股东却行使不了任何权利。希望二审撤销萧山法院的判决,保障我们合法购买杭州阳城热电公司股份的权利!”杭州置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置地集团)有关负责人日前来到《市场导报》,述说其积郁长久的苦闷。
股权转让“一女二嫁”
杭州阳城热电公司(下称热电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浙江萧山区内一家重要的公共型企业,其所发电能并入国家电网,所产热能供给周边的热用户企业。置地集团拥有其15%的股份。但在2006年,大股东(系自然人张可夫)决定转让其78%的股份后,却使得这家热电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纷争之中。
原来,为了转让股份,张可夫先后与不同的受让人签订了两份协议。
前一份协议订立于2006年9月,张可夫与杭州宏立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宏立公司)共同约定,张以3430万元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后者。当月,张又授权后者处理热电公司一切事务。2006年12月,张却与同为股东的杭州置地集团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再度约定转让全部股份。
短短3个月内,同样的股份转让了两次,无疑在两家受让企业之间引发了争端。提及“一女二嫁”的行为,张可夫追悔莫及,并将其归咎于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忽略。
阳城热电公司依据《公司法》制定的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张可夫表示,他的第一份协议恰恰是在隐瞒其他股东的情况下订立的。而当他事后发觉无法绕开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遂又签下了第二份协议。
受让买家针锋相对
就同一个标的,尽管出现了两份协议,但在置地集团看来,结果本该毫无悬念:股东在同等情况即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置地集团作为股东与张可夫达成的转让价格3580万元明显高于张与非股东买家确立的价格,其合法受让股份完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张与非股东买家的协议显然无法与其对抗。
然而,事态的发展却让置地集团始料不及。置地集团有关负责人告诉《市场导报》记者,2006年12月签约之后,该集团委派人员前往接管热电公司,因宏立钢结构公司已先行“进驻”,接管受到了阻扰。
“2006年12月22日、2007年7月19日,张可夫分别以发函及登报形式撤销对宏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但对方置之不理,继续强占经营。”置地集团认为,企业由非股东的第三人长期把持经营,他们作为热电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严重践踏。
对于置地集团的指责,宏立公司则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说法,他们认为,张可夫已就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置地公司虽表示异议,但其与张可夫之间的转让条件远远低于宏立公司的购买价,故其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
三年诉讼五份判决
在萧山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不成、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不得已,置地集团选择了司法途径以寻求权利获得保护。然而没有想象到的是,官司一打就没有终了。此后近3年时间,围绕着股权转让纠纷,官司经历了4家法院(上城法院、杭州中院、浙江高院、萧山法院)的审理,下达了5份判决,但依然没有结果,目前杭州中院正在进行着第6次的审理。
相关的司法文书显示,2007年1月,置地集团向上城区法院起诉张可夫,要求确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由张依法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城法院此后的生效判决支持了该诉请。后杭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上城法院的再审判决在确认协议有效的同时,撤销了由张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审判决事项。
2007年6月,张可夫向杭州中院起诉宏立公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协议无效。宏立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由张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后杭州中院判决仅确认协议有效,其他诉请均予驳回。该案经二审后,浙江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不过,浙江高院在判决书中另外指出,“置地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2008年10月,宏立公司根据高院的判决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置地集团的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经审理,萧山法院认为,虽然置地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与张的协议中无具体的转让价格,故不应视为置地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且置地集团主张优先购买权已超过合理期限。此外,宏立公司实际经营热电公司已达两年多,更换实际经营者不利于热电公司的稳定经营,客观上也不能履行。
对此,置地集团特别指出,其与张可夫协议时已经确定3580万元的价格,他们曾在庭审中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但萧山法院在审理中并未述及这些证据及其效力。
优先权存废之惑
2009年7月,萧山法院判决确认,置地集团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不成立。
因不服判决,2009年8月,置地集团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置地集团指出,其以较高的价格受让股权已为此前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系不争的事实,但萧山法院却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完全背离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的认定,粗暴地干预了当事人的私法自治。此外,萧山法院以超过合理期限为由否定其优先购买权,但是所谓的“合理期限”并无任何法律依据。
置地集团还表示,由于生效判决确认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因此本案争讼的焦点已非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而是在“一股二卖”的情况下究竟应当履行哪一份协议。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特点,在“一股二卖”的情形下,只能履行张可夫与置地集团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置地集团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吴勇敏律师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宏立公司在被取消委托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热电公司,使得热电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遭到了非法剥夺,但萧山法院却以该非法经营长达两年、更换实际经营者不利于稳定经营为由否定股东的法定权利,这一做法让人匪夷所思。
吴勇敏指出,如果宏立公司取得股权而与置地集团同为股东,其后果只能将热电公司推入因股东间长期纷争而引发的混乱中,根本不可能稳定经营。
据悉,今年9月28日,在距杭州中院第一次判决16个月后,该案再度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置地集团能否取得热电公司78%的股份,有待法院的终审判决。记者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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